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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有哪些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有哪些(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该规定的“依法处理”是指实体性结果,而非程序性过程,也就该问题应依法解决到底。

二、《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原《合同法》规定内容一致):

1、《民法典》第143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民法典》第469条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 《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村土地承包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议定程序”都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使违反该规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也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应通过的法定程序,都是村委会应依法做的工作,其工作做的到位与否不是相对方能够管得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村委会签订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该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相应效力。

如果村委会干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召集会议讨论的没有召集会议讨论,也只能按照该组织法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定结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认定合同效力的职责,不能对民事合同的效力直接作出认定。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可以推定合同有效,并以此为前提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确认合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政府无权认定合同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