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有多大(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导语: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性解释——协议离婚的形式合法性与公示公信力协议离婚在基督教文化中被普遍承认,婚姻契约理论为一夫一妻制的协议离婚制度提供了合理依据。由婚姻契约论可知,婚姻是基于稳定的同居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契约,按照契约自由论,婚姻的维持以及解除都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认可。协议离婚作为国家尊重夫妻双方意愿的一种形式,国家无权干涉夫妻的离婚理由,在该种状况之下,国家相关机构也不会过问夫妻双方的离婚动机。尽管这样为部分人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提供了便利,但倘若离婚的目的以及动机会对离婚效力产生影响时,也会给离婚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相关法律存有的漏洞可以理解为法律发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需要依托社会道德来进行协调处理。
(二)非法性解释——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性
假离婚的代价是可承受的吗?无论生活中的婚姻状况是多么参差不齐,但婚姻法不应当随波逐流。这并不是说对婚姻有美好的联想,而是说在夫妻之间,婚姻和家庭还应当承担某些抚养、赡养的社会责任。尽管近百年以来,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婚姻作为男女主体的私事,但也对自由进行了相应的界定,社会责任并不应该基于私人构建的契约而不存在。离婚往往只会发生于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会归咎于私人契约带来的影响。强调离婚的自由,就需要在该种状况下,避免情况变得更加糟糕,从而将其理解为一种手段。不管是实现的利益是否具备合法性,假离婚都和离婚预设的前提是背离的,这也意味着可能离婚体制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假离婚作为双方意思的表述,然而就主体的内心真实想法而言,却并不是一致的,法律并不会追究离婚的动因,尤其是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条件。假离婚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为了利用法律存有的缺陷和不足,通过欺骗婚姻登记等相关机构。协议离婚体制作为彰显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也是为了进一步确保主体的自由,强调需要在自由和对婚姻负责的前提条件下来执行。假离婚则是将婚姻的自由变为谋取私利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这也是近几年以来婚姻体制存有的缺陷和不足所致。假离婚往往会欺骗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需要对假离婚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进行否定。
(三)对假离婚法律效力的设想
有人指出,假离婚具备的效力并不是都是非法性质,在具体判定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假离婚双方均未再婚亦未复婚。假离婚的双方在未再婚而且也没有复婚的条件下,经过当事主体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登记的机构可以否定离婚的效用,并对离婚证件进行收回处理。假离婚主体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的,当事人给出相关证据论证离婚违背了自身的意愿,法院就需要再一次进行审理,当人民法院再一次进行审查,判定证据具有真实可靠性,则需要针对离婚事宜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法院判定存有假离婚情形的,需要对离婚调解书进行撤销处理。对于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追根溯源,当追溯到假离婚环节时,则认定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在具体的假离婚期间,当某一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满足相互代理条件的,产生的后果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担负;发生离婚行为后,子女为婚生子女,单方抚养等问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假离婚只有当法院等机构宣告无效之后,才能对离婚证以及调解书进行收回处理,从离婚之日开始计算,收回之后则认为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2、假离婚后双方又复婚。发生假离婚行为后,双方也会复婚。部分学者指出,这样避免了依托法律效应来恢复婚姻关系。有人指出,假离婚行为是实际存在的现象,但违背了正规的离婚程序,需要对该类行为进行制止。倘若没有进行宣告,假离婚的具体阶段法律行为也是持续存在的,这种行为也会给夫妻双方由于假离婚造成的后果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因此,需要注重起诉的模式,法院也能够对假离婚行为的缘由进行追溯,进而判定其无效性。
本文内容由小熊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