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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诉讼时效讲解)

导语: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诉讼时效讲解)

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1)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2)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保护: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之日起计算。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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