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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则(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导语:民法典的合同法定解除权汇总

论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则(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合同的解除权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的性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事由,当条件成就时,按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有五大类,分别为:

一、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民法典563条规定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定期合同的随时解约权

主要包含的合同有:《民法典》730条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899条寄存合同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948条的不定期物业合同(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976条的不定期合伙合同、1022条的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肖像使用合同;该类合同的解除都有一个共同点:需提前通知对方。

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无理由的单方解除合同,至于对方是否违约在所不问。这类合同分别为:《民法典》的加工承揽合同、承运合同、寄存合同、委托合同、物业合同。

四、情势变更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僵局与违约方解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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