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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则之一其含义是)
导语: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要适用多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2.具体要求:
(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立法上应根据不同犯罪的性质的轻重,设置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建立一套合理的刑法体系,实现立法环节的罪刑相适应。
(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司法中量刑时要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实现司法环节的罪刑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合理的对其减刑、假释,这样做实际也缩短了对其执行的刑罚,实现了刑事执行中的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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