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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是什么(时效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有哪些)

导语:时效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

时效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是什么(时效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有哪些)

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对权利本位的修正和完善,而非偏于限制甚至否定权利。

正确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必须明确这样的基本指导思想: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

在司法适用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原则是:在不违背法律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机械严苛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在权利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通过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督促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使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具有其正当性。

但在义务人滥用诉讼时效抗辩权、逃避债务时,法律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相应设立合理的诉讼时效障碍制度,规定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实体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者,应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衡平功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的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理解和把握上有两个关键点:

1. 应不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基本法理。尽管我们强调应注意禁止诉讼时效制度的滥用,不能偏于限制权利甚至否认权利,但我们也不能矫枉过正,在根本不存在做有利于权利人理解的情形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违反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本法理作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2.在符合上述前提的基础上,如果相关证据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则倾向于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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