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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刑是什么官(宋代提刑官是什么官)

导语:宋代提刑司:虽几经废除,但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提点刑狱司是宋太宗时期正式设立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与掌管一路军政、民政的安抚司,掌管一路财货赋税的转运司以及掌管一路的常平仓救济、免役、市易、农田水利事业的提举常平司合称“四司”。四司为路一级平行机构,互不统辖,其中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三司因具有监察职责,故又称&34;。

一、提点刑狱司的起源

提刑司作为监司机构,它跟唐朝初期出现的黜陟、巡察、持节、按察、巡抚等大使有相似之处。《资治通鉴》中有记载,唐太宗贞观八年,李世民命令李靖与太常卿萧瑀等人,行走天下,以“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礼高年,娠穷乏,起带淹。&34; 的权利。从行政级别和职责权力上看,这可以看做是宋代提刑司的雏形。

唐高宗时期,为了体察百姓疾苦和升降官吏,派遣大使出巡天下,《旧唐书》载:“命司元太常伯窦德玄、司刑太常伯刘详道等九人为持节大使,分行天下。”唐中宗时,为考察官吏安抚百姓,推荐贤才审查刑狱,派遣十道巡察使共计20人巡视天下。唐玄宗时又重新设立十道按察使。此后,唐朝政府又多次派出各道大使,用以提拔人才,伸张冤屈,整饬吏治,救济贫苦。

巡察

可以看到,唐朝采用的是使臣制度,使臣职责范围很广,不同时期其职责也不尽相同,但他们都肩负巡察天下、检查地方之重任。值得一说的是,这些大使都是朝廷临时派遣的,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制度。

到了宋代,考虑到唐朝时期地方势力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宋太祖便把唐代这个不稳定的负责巡视地方的使臣制度,以“路”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且不断加以完善。在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提刑司的原型出现了,元代富大用《古今事文类聚·外集》卷八中记载:“宋开宝五年,遣常参官四人分诣诸路,相度田土苗稼,点检采访公事。&34; 而被宋太宗废除,转运司重新掌握行使地方刑狱的权利,在宋太宗看来,自己设置的这一转运司附属机构犹如鸡肋一般,其存在不过短短的两年时间。

宋真宗时,由于和辽国签订了澶渊之盟,大宋国内开始稳定发展经济。为了解决转运司身兼数职,不能很好的处理地方刑狱问题,宋真宗在景德四年(1007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不过此时重新设置的提刑司与宋太宗时的不一样,真宗设立的提刑司,不再是转运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司法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一,巡按所辖州县,“察视囚禁,审详案牍&34;;三,监察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34;,因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一》:“令河北提点刑狱官简阅诸军。&34;

赈灾

提刑司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赈灾。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徐、济、淄、青、兖等州发大水,宋真宗下诏书“令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分道检校堙塞之,伤田悉蠲其租&34;,差户籍、差定等、劝恤农民、检括陷税等职责对赈救灾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起,提刑司直接介人到赈救灾害工作中,其职责有条陈救恤之术、借贷常平钱粮、提举便籴粮草、提举河渠公事、提举常平仓等等,几乎涵盖了赈救灾害的每一个环节。

五、结语

提点刑狱司在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中占据的地位并不是十分重要,从提刑司几度的废除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其地位远不如转运司。但提点刑狱司也不是宋太宗所说的鸡肋一般的存在,随着其职责的不断扩大,它所参与的地方行政事务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赈救灾害方面,提点刑狱的职责逐渐渗透到各个细节之中。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职官体系中的一环,也是宋代灾害赈救的一重要环节,它和转运司等其他职责部门一起,构成了宋代针对灾害赈救的职官体系。


参考资料:

《旧唐书》《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古今事文类聚》《资治通鉴》《宋朝事实类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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