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刑是什么官(宋代提刑官是什么官)
导语:宋代提刑司:虽几经废除,但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提点刑狱司是宋太宗时期正式设立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与掌管一路军政、民政的安抚司,掌管一路财货赋税的转运司以及掌管一路的常平仓救济、免役、市易、农田水利事业的提举常平司合称“四司”。四司为路一级平行机构,互不统辖,其中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三司因具有监察职责,故又称&34;。
一、提点刑狱司的起源提刑司作为监司机构,它跟唐朝初期出现的黜陟、巡察、持节、按察、巡抚等大使有相似之处。《资治通鉴》中有记载,唐太宗贞观八年,李世民命令李靖与太常卿萧瑀等人,行走天下,以“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礼高年,娠穷乏,起带淹。&34; 的权利。从行政级别和职责权力上看,这可以看做是宋代提刑司的雏形。
唐高宗时期,为了体察百姓疾苦和升降官吏,派遣大使出巡天下,《旧唐书》载:“命司元太常伯窦德玄、司刑太常伯刘详道等九人为持节大使,分行天下。”唐中宗时,为考察官吏安抚百姓,推荐贤才审查刑狱,派遣十道巡察使共计20人巡视天下。唐玄宗时又重新设立十道按察使。此后,唐朝政府又多次派出各道大使,用以提拔人才,伸张冤屈,整饬吏治,救济贫苦。
巡察
可以看到,唐朝采用的是使臣制度,使臣职责范围很广,不同时期其职责也不尽相同,但他们都肩负巡察天下、检查地方之重任。值得一说的是,这些大使都是朝廷临时派遣的,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制度。
到了宋代,考虑到唐朝时期地方势力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宋太祖便把唐代这个不稳定的负责巡视地方的使臣制度,以“路”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且不断加以完善。在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提刑司的原型出现了,元代富大用《古今事文类聚·外集》卷八中记载:“宋开宝五年,遣常参官四人分诣诸路,相度田土苗稼,点检采访公事。&34; 而被宋太宗废除,转运司重新掌握行使地方刑狱的权利,在宋太宗看来,自己设置的这一转运司附属机构犹如鸡肋一般,其存在不过短短的两年时间。
宋真宗时,由于和辽国签订了澶渊之盟,大宋国内开始稳定发展经济。为了解决转运司身兼数职,不能很好的处理地方刑狱问题,宋真宗在景德四年(1007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不过此时重新设置的提刑司与宋太宗时的不一样,真宗设立的提刑司,不再是转运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司法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一,巡按所辖州县,“察视囚禁,审详案牍&34;;三,监察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34;,因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一》:“令河北提点刑狱官简阅诸军。&34;
赈灾
提刑司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赈灾。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徐、济、淄、青、兖等州发大水,宋真宗下诏书“令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分道检校堙塞之,伤田悉蠲其租&34;,差户籍、差定等、劝恤农民、检括陷税等职责对赈救灾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起,提刑司直接介人到赈救灾害工作中,其职责有条陈救恤之术、借贷常平钱粮、提举便籴粮草、提举河渠公事、提举常平仓等等,几乎涵盖了赈救灾害的每一个环节。
五、结语提点刑狱司在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中占据的地位并不是十分重要,从提刑司几度的废除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其地位远不如转运司。但提点刑狱司也不是宋太宗所说的鸡肋一般的存在,随着其职责的不断扩大,它所参与的地方行政事务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赈救灾害方面,提点刑狱的职责逐渐渗透到各个细节之中。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职官体系中的一环,也是宋代灾害赈救的一重要环节,它和转运司等其他职责部门一起,构成了宋代针对灾害赈救的职官体系。
参考资料:
《旧唐书》《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古今事文类聚》《资治通鉴》《宋朝事实类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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