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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伦理的内容包括(新婚姻伦理的内容有哪些)

导语:新中国婚姻伦理的内容

1、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买卖婚姻

新中国男女的婚姻自由,是有政策和法律保障的自由。“在这种新婚姻制度下,在男女婚姻问题上,任何人出来包办强迫的办法,任何第三者的人及‘神’的干涉行为都不应有存在的余地。”男女结婚,只能是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自由结合。任何财物的多寡,任何门第的高低,都不应再成为男女结成婚姻关系的基础。基于共同生活(包括共同劳动等)共同事业(包括对新社会、新国家的政治态度等)而引起的相互了解特别是友谊所形成的男女相互爱情,是男女结婚的基础,也是婚后夫妻关系持续的基础,也就是男女婚姻自由的直接的真实的基础。

国家法律保护男女离婚自由。⑴实行离婚程序公正。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即准予离婚。双方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交由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男女双方在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到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并取得恢复结婚证。⑵离婚实质公正。离婚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遵循《婚姻法》中所凝结的离婚伦理边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实行限制。《婚姻法》第18 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的伦理意义在于侧重保护妇女利益和胎儿、婴儿的利益。对现役革命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实行限制。《婚姻法》第19 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以婚姻自由为基础,贯彻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新中国婚姻伦理的主流。《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禁止重婚和纳妾。为确保一夫一妻制的彻底贯彻,新中国成立后对娼妓行业进行了禁止。通过逐步取缔妓院及在统一时间全部封闭妓院的方式,完成了对全部妓女的改造,并对暗娼进行了收容教育。到1953 年底,全国取消了娼妓,实现了婚姻领域的移风易俗。

3、实行男女平等,废除男尊女卑

国家颁布的《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享有同样的权利,承认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与男子同等的才能和贡献。

4、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废除漠视子女权益的行为

保护妇女的利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是新中国伦理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在旧社会,父母不把子女当作社会未来的成员看待,而把他们当作私有物,父母可以任意处置。他们的利益是受到漠视的。许多子女受到虐待或遗弃,父母可以任意溺死或抛弃婴儿(尤其是女婴),非婚生(私生)子女或前夫、前妻所生的子女往往受到歧视和虐待,养子养女也往往受到歧视和虐待。”在新婚姻制度下,子女再不是家长任意处置的“私产”了。他们不仅是家庭的成员,更是社会的成员,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5、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夫妻关系的核心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实行夫妻权利平等。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次,实行夫妻义务平等。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等义务。总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范,既是新式夫妻关系的标准,也是旧式夫妻关系的改善准则。

6、互敬、互爱、互助、互谅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关系的好坏决定家庭的和睦与解体。夫妻关系既包括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包括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建立的人际关系,夫妻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是起码的情感要求。周恩来总理总结出夫妻要处理好关系应该做到“八互”,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互慰。互敬强调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尤其是人格的尊重和习惯的尊重;互爱强调夫妻之间相互爱恋,忠贞专一;互信强调夫妻之间相互信任,不胡乱猜疑;互勉强调夫妻之间要互相勉励,共同进步;互助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帮助,患难与共;互让强调夫妻之间互相谦让,遇事多商量;互谅强调夫妻之间要彼此原谅对方的过失,心胸开阔;互慰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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