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区别(执行担保和解司法解释)
导语:法考客观题:民事诉讼中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概述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制度。
|「执行担保的条件」
1.执行义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方式:财产担保或第三人担保。
执行义务人以财产担保的,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或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权利人同意:执行担保须征得执行权利人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4.法院许可:须经法院许可。
|「执行担保成立的法律后果: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成立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救济机制及其法律后果」
1.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被执行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须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2.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签名盖章。
1.执行和解的性质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执行程序允许和解,但不允许调解。执行和解的形式有: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的。
2.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即终结。(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
(3)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3.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的救济:可恢复、可起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要么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么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和起诉只能二选一:
(1)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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