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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何区别(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区别)
导语:合同中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特征
合同中义务的全面履行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依据,合同义务也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分,从学理上作如此的划分有助于我们了解,义务人在违反不同义务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一、主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基本类型,其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2、主给付义务与缔约目的直接相关,违反主给付义务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权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主给付义务具有独立性,往往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已经确定。
二、从给付义务。
1、从给付义务不能单独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辅助主给付义务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2、从给付义务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其附随于主给付义务。
3、违反从给付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而不能直接请求解除合同。
三、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产生于诚信原则,其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变化,具体包括照顾、告辞、保护、协助、保密、忠实、注意等义务。
2、附随义务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因合同而受到损害。
3、违反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通常仅发生替代性的损害赔偿,只有特定情况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构成根本性违约,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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