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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土地改革时期农民的巨大变化)

导语:了解农民土地制度历史变化(一)

古代土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初期原始社会人们使用木棒、石块、兽骨等工具,生产力水平低下,生存环境恶劣,人们聚居而存,此时的人们数量少,大多“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耒(lei,读三声)耜(si,读四声)的出现为原始农业生产奠定了基础。

二、奴隶社会(西周):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众所周知这一时段的青铜器已经出现,但由于其质地且属于贵重金属,平民用不起,所以人们的工具与之前并没有太大区别。因为当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归周王所有。其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公田的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三、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

生产力的发展,冶铁业的兴起,铁制农具开始代替了木、石材料等农具。

1.春秋鲁国的初税亩: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2.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废除奴隶土地国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3.两汉的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差役、兵役。

4. 北魏“均田令”:孝文帝为巩固封建统治,鉴于北方多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

5. 唐朝“租庸调”: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6. 唐后期 “两税法”: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既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相对减轻农民负担;但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正式废除。

7. 北宋王安石变法

①青苗法:在每年青黄不接之际,将官仓里的存粮贷给农民,减少高利贷的盘剥,又使官仓存粮“新陈相易。

②募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民户按贫富等级,交纳免役钱,原来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钱。这样既增加了官府收入,也减轻了农民的劳役负担。

③农田水利法:政府鼓励地方兴修水利,开垦荒地。

④方田均税法:为了防止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实土地数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税。

⑤市易法:政府设立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让国家收入有所增加。

8.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将田税、差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

9. 清朝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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