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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哪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导语:哪些人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正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但还有少部分成年人因为疾病、灾祸等原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此时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了保障该类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可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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