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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中试用期的约定标准)

导语:「劳动法专栏」试用期法律规定速览表

试用期,顾名思义,是在正式录用之前接受检验、试工的期间。就像男生与女生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需要磨合一样,从试用到录用也是一个磨合并建立信任的过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更大的自由进行互相选择。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而不像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一般相互不发生法律义务。

试用期见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描述甚为繁琐,谨以一表记之。

一、试用期期间

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期间

(1)3个月以下

(2)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

3个月-1年(不含)

不超过1个月

1年-3年(不含)

不超过2个月

(1)3年以上;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解除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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