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电器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并不是多多益善的关系(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并不是多多益善的区别)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服务的行列中。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志愿者。话虽如此,但是其实社会并不需要以下几类志愿者。

第一,不需要不自愿的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是志愿服务的基本性质。如果不是自愿,只是在一种行政命令、道德绑架、强行摊派中无奈地成为志愿者,这已经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没有必要非要找人滥竽充数,制造场面。对这种现象,法律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对违背他人自由意志,以各种手段强迫逼迫他人充当志愿者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不需要提供低劣无效服务的志愿者。不可否认,任何人做事都有自己的动机,我们很难去评判一个人做好事的动机是否单纯。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志愿提供服务就应该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高质量服务,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摆拍,一种锦上添花,一种好奇之后的心不在焉,其实还不如不要提供志愿服务。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对社会助益不大。

第三,不需要把本职工作当成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从法律上看,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还没有进行较为清晰的分类。志愿服务不是任何志愿者的本职工作,只要他们尽力去做就是最好的表现,无需任何评价标准。可对于一些本来属于自己本职工作的志愿服务,其实并不需要打上志愿服务的旗号,这样会让原本有评价标准的工作因为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而变得不好评价,不便评价。

第四,不需要把自己当成执法者的志愿者。志愿者永远都是服务者,对任何服务对象都不能有强制其行动的权力。戴上红袖章,穿上红背心,如果认为是有了一种控制别人的权力,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以志愿服务名义干着指挥他人,控制他人的志愿者,社会不需要,也没有人会想找一个大爷骑在自己头上。法律也从来没有赋予志愿者有这样的权力。

志愿者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民族团结的象征。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理念是: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志愿服务不是强权,也不是义务,它本来就是一种陌生人的温情,一种自发的无偿利他服务,请不要去污染它,不要去扭曲它,做不来做不到可以不做。如果是非要把它变质,让服务对象感觉很难受,很压抑,很不舒服,可不可以不要志愿服务了,谢谢高抬贵手。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蔼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