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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法体系(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语:「法硕总结」中国法制史之行政管理体制
(一)秦汉
1、秦朝创立皇帝制度,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地方实行郡县制。
2、汉武帝以后,在朝廷内增置尚书台阁,削夺丞相权力。
3、汉朝地方沿用郡县制,但增设王国与郡并行,东汉末年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二)唐朝
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
(三)宋朝
中央机构的两次变化
(1)北宋初年设立二府三司。中书门下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三司(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构成)掌财政、民政。
(2)神宗元丰年间变法改革,裁撤中书门下,事归三省;裁撤三司,事归户部。
地方增设路级机构
(1)地方增设路一级机构,实行路、州(府)、县等三级制。
(2)路为中央派出机构,称为“监司”,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等四名长官,管理各项事务。
(四)元朝
中央改三省制为一省制。废止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以中书省执掌行政管理大权,以枢密院掌军事,宣政院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政教事务。
地方增设行省制度
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派出机构,简称行省,为省级机构的渊源;地方实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各级地方机构设达鲁花赤一人,为最高长官,由蒙族人担任。
(五)明朝
1、废除丞相制度。洪武十三年,废除丞相制度,六部直属于皇帝;增置通政使司,负责皇帝与各部门之间事务。
2、设立内阁制度。成祖永乐年间,任用殿阁学士参掌机要,开始形成内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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