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避免产品侵权(如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导语:知识产权周特辑(六)如何避免销售侵权产品?
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加,许多商家牵涉其中。销售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收到传票后如何积极应诉,以及如何在今后的销售中避免涉诉呢?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销售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不仅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销售者确不知其销售的为侵权商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如果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未免有失公平。对此,我国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关于商品系合法取得的证明标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综上,销售者要想提出合法来源抗辩,需在应诉时向法院提供上述证据。
另需强调,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仅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已经进购的侵权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应承担权利人合理的维权费用。
最后,仍需忠告广大销售者,在进购货物时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提高注意义务,严禁进购“三无”产品。对于采购产品的外观、商标、商品提供者资质以及商品的价格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进行审查,避免进购侵权商品。同时应注意保留采购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在涉诉时积极应诉,提供证据。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
来源:长法微言
编辑:张浩
审核:王振东
本文内容由小彤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