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减免政策(减免赋税是什么意思)
导语:从3种不同的人群来看,赋税减免的差异性,以及导致的原因
南宋朝廷在减免农民赋税时,会根据不同社会群体对赋税减免实际需求的强弱,灵活、合理地制定并实施赋税减免的政策。
相较于其他阶层,弱势群体对赋税减免的需求更为强烈,往往能优先享受到赋税减免政策。南宋常见的弱势群体包括经济实力较弱的下户、漂泊在外的流寓之人、重灾地区的灾民,以及遭遇劫掠的百姓等,他们均被纳为赋税减免的重点对象。
下户下户是社会中的贫困群体,赋税承担能力较弱,缴纳赋税艰难,对赋税减免的需求强烈,是赋税减免的重点群体。
南宋时期,朝廷频繁减免下户的赋税。绍兴二十一年(1151),高宗“蠲州县贫民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积欠钱”。
淳熙十六年(1189),宋光宗下诏,“蠲郡县第五等户身丁钱及临安第五等户和买绢各一年”庆元元年(1195),因临安府发生水灾,宋宁宗命令,“蠲临安府水灾贫民赋”气朝廷在赋税减免上对下户给予重点保障。
这体现在朝廷优先选择下户作为赋税减免的对象、给予下户更大的赋税减免幅度,以及对下户进行特殊的政策支持。
南宋朝廷在选择赋税减免的对象时,往往会优先考虑下户。减免赋税意味着朝廷财政收入减少。
因此,在财政紧张时,朝廷只能选择部分群体实行赋税减免,这时,下户往往被优先选择。
绍兴十三年(1143),高宗曾指出:“候国用足日,蠲赋以宽民力……若一概除之,又恐用或不足。本路三等下户与蠲一料,庶贫民被实赐也。”
高宗有意减免浙西地区农民的赋税,又担心如果减免范围过大,朝廷财政将难以维系,故最终只减免了二等以下农民的赋税。
绍兴兀年,宋局宗减免建炎二年以目I]全国的积欠时,“除刑势户及公人外,一切蠲除”。
绍兴二十一年(1150),朝廷减免全国的积欠赋税,规定“除形势及公吏、乡司与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余并蠲之”,将形势户、二等以上的上户排除在减免对象之外。
乾道七年(1171),朝廷颁布诏令,重修《输苗乞取法》,明确了“上三等及形势户逋赋,虽遇赦不除”。
《输苗乞取法》以法令的形式明文规定当朝廷因大赦而减免逋欠时,上户不在减免之列,使优先减免下户这一赋税减免的原则进一步制度化。
南宋朝廷对下户经常会给予更大的赋税减免幅度。有时,朝廷虽然减免了某一地区各个阶层农民的赋税,但不同阶层农民减免的数额不同,下户减免数额一般高于上户。
乾道九年(1173),孝宗下诏:“筠州管辖高安、上高两县民户乾道八年抛荒田亩秋苒,可将上户依已检阁分数减免,其下户全予除放。”
对于上户,仅仅免除了部分秋税,下户则予以全部免除。淳熙八年(1181),严州遭遇水灾,孝宗下诏,“被灾之家蠲其和买,三等以上户减半”,减税的数额,基于农民的经济能力而定,三等以下的广大中下户,免去了当年全部的和买;三等以上者,和买只减免一半。
减免丁口之赋时,上户与下户的赋税减免幅度也存在明显差异。
孝宗年间,陈居仁曾上奏朝廷:“恩惠不及小民,名为宽逋负,实以惠顽民耳;名为赦有罪,实以惠奸民耳。愿尽放天下五等户身丁,四等户一半。”
他的建议得到了皇帝的采纳。这一次,朝廷只减免了第四、第五等下户的身丁钱。即便同为下户,减免力度也有差别,五等户的减免额度高于四等户。
乾道八年(1172),朝廷为减轻绍兴府和处州的绢税负担,增加两地身丁绢的分摊人数,规定绍兴府“上四等每七丁共纳绢一匹,第五等每十丁纳绢一匹”'最终“比元额每年减绢一万三匹二丈五尺四寸”。
虽然绍兴府、处州上四等户与第五等户的身丁绢都得到了减轻,但二者的减免力度有所不同。绍兴府上四等户、第五等户每丁分别纳绢七分之一匹、十分之一匹,第五等户比上四等户每丁少纳绢30%。
处州上四等户、第五等户每丁分别纳绢五分之一匹、八分之一匹,后者比前者少纳绢37.5%。
在特定情况下,朝廷还会对下户进行特殊照顾,破例减免。淳熙十年(1183),朝廷接两浙转运司上奏,明州定海县清泉乡贫民交纳赋税艰难,当地知县请求“将清泉乡第四等、第五等二税量减”。
所申请减免的夏税中,有106匹绢税需上供朝廷,按例不能轻易免除,但朝廷为减轻泉乡贫民的负担,特意颁行诏令,减免上供税,最终“三省同奉圣旨,可将合发上供绢一百六匹特与蠲免”。
流寓之人除下户外,在外流落之人在社会中同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时也会享受到赋税减免的优先权。
绍兴二十一年(1151),朝廷在减免临安府和买时,“以和买,役钱难以减放,止与西北流寓人蠲除,土著人户反成偏重夫”气相较于临安府土著百姓,自西北地区流落至临安府的这部分群体独处异乡,势单力薄,生活相对艰辛。
在难以减免临安府所有百姓赋税的情况下,朝廷优先减免了流寓之人的赋税。
受重灾者当发生灾害后,灾区农民自然是弱势群体,朝廷对受灾地区频繁实行赋税减免,但需要注意的是,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
在受灾地区,各户百姓受灾程度可能不尽相同。相较于普通灾民而言,那些受灾较重的农民处境更为艰难,他们对于赋税减免的需求性更为迫切。
因此,即便是同一受灾地区,南宋朝廷对不同灾民减免赋税的力度也并一定完全相同。
绍兴三十年(1160),临安府所辖的临安、于潜两县发生水灾。为了减轻受灾地区农民负担,朝廷下诏“可予各免应户应干苗税、科敷及丁身钱等,甚者与免四料,其次免三料,余免两料”气朝廷虽然减免了临安、于潜两县所有灾民的赋税,但减免的具体额度并未一概论之,而是将受灾程度细化为三个等级,依据受灾轻重确定实际减免的力度。
受灾较重者是灾区农民中的弱势群体,朝廷减免这部分群体赋税的力度也更大。四、遭劫掠者南宋初期,朝廷统治尚不稳固,社会较为动荡。
这一时期,外部的金兵、内部的游寇时常劫掠南宋百姓。这些遭劫的百姓经常得到朝廷的赋税减免。绍兴元年(1131),徽州遭受劫掠,高宗下令,“蠲徽州被贼民家夏税”。
在减免遭遇劫掠者的赋税时,减免数额也会依据损失程度来确定。绍兴年间,因湖州安吉县百姓遭到劫掠,朝廷减免该县当年的税赋,“以十分为率,分三等减免:被烧劫及被虏杀人户,与减免七分;被劫掠人户,减免五分;不被劫虏人户,减免三分。
南宋朝廷优先减免弱势群体的赋税,根据群体实际需求灵活实施赋税减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积极意义。
弱势群体对于赋税减免政策的需求性更为强烈,朝廷将其作为赋税减免的重点群体,给予更大的减免力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
此外,南宋朝廷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减免对象、确定减免额度,也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在需求性更强群体的身上,使赋税减免对象更具针对性,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本文内容由小琪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