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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的作用(唐朝两税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导语:唐朝时期的两税法,利大于弊?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实行。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以资产为宗”,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

2.“费改税”,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和各类收费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

3.“以征收货币为主”。两税法以征收钱币为主,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其他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

4.“统一征收时间”。两税法规定每年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

与先前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具有以下特点:简化征税名目,保证税收来源,在一定时期内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规定贵族、官僚、商人外来人员等都要交税,这有力地扩大了税源地税以土地多少为计税依据,既拓宽税收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贫苦衣民的税收负担。两税法的实施较为公平合理,这对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执行户税时,朝廷将全国户税向地方分摊,却不理会各地户籍的多寡差异,户口少的地区因而交税较重。有些地区农户逃亡、户口减少,但地方官员仍然按照原有户数征税。另外,地方上继续上演土地兼并的把戏,但户名却未改变,税收仍由原来的农民承担。户税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但不管怎样,两税法还是利大于弊。两税法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勢,即征收标准由人丁为主转向以土地为主,奠定了唐朝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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