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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呢(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

导语: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在上一篇文章,我们已经了解了可撤销的民事合同的概念,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下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是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者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二、 合同效力状态不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合同,但在确认之后,就为自始无效的民事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与否或撤销前,合同效力待定,既不能是无效,也不能是有效。

三、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只能是由利益受损害方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效力待定的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是由合同的善意相对方撤销,该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无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

四、 受时间限制不同。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了此期限,该撤销权消灭。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法定的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时间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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