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导语: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撤销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债权的安全。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解答:
撤销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债权的安全。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一旦被撤销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可能减少的财产不会减少,而该增加的财产仍会增加,以此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以给付财产为目的合法债务;
2.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处分财产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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