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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背书转让会计分录(银行本票背书转让是什么意思)

导语:出纳实务: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以及逾期的处理

一、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支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写售票单位名称,并将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出票人在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以禁止本票再转让。本票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本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本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二、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或申请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要求退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得到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为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三、银行本票知识拓展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或追索权人对所持票据在一段法定时间内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的时效,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诉讼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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