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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风险(见索即付保函司法解释)

导语: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

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

一般有两种结构:1.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和直接(四方)保函结构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

见索即付保函最少有三个当事人:

见索即付保函当事人之一:银行

(l)申请人(或如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

(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这种三方保函被称为直接保函,因为这种保函是由委托人的银行直接开出,而不是由受益人国家的当地银行开出。担保人可将保函直接开给受益人,或把担保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或转递行在负责核验保函签字后将保函通知受益人。当索款要求发生时,受益人提交书面要求书(WritenDemandforPaymen)及书面违约声明(WrittenStatememtofPrincipal’sBreach/Default),该声明可以包含在要求书中,也可以作成单独的声明,交给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并索偿。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r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包括四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指示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函(CounterGuarantee);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tee)。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

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各个契约关系是互不相同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关心。同样,委托人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受益人对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因此,委托人未能就担保责任向担保人交付保证金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一种内部委托授权关系。担保人责任依照此授权行事(这种责任的严格程度因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不同),否则就可能丧失向委托人索偿的权利。但这些契约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他是否依照保函条款行事。

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也有一种契约。这个契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人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的指令,如果担保人作为受托人接受了此项指令,就必须依照该指令行事;二是担保人作为开立保函的先决条件向指示行索要的反担保,该反担保与委托人指令是相互独立的。在间接保函业务中,委托人只与指示人有契约关系,与担保人则没有契约关系。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与跟单作用证有许多相似之处:

1.抽象的付款承诺。

付款

见索即付保函包含一个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

2.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

3.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反该合同(如未交足保证金)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款要求。

4.保函的单据化特征。

保函的单据化特征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即到期日)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及索赔书和其他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因此,担保人并不关心对客观事实的调查,如委托人在履行基础合同中违约的事实,或受益人由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等等。

5.索赔要求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

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受益人才有权得到付款。如受益人未能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或所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要求不符,或索赔要求末以保函要求的形式出具且未能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受益人就无权获得付款。

所要求的相符标准由于司法管辖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法律要求严格相符,即使轻微不符也会使受益人失去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在其他国家,这种要求却是相对宽松的实质性相符。

6.担保人对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

7.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谨慎。担保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谨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

8.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

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当反担保函开立时,该反担保函独立于担保函。正如担保函独立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那样,担保人只要提交了与反担保函条款相符的索赔单据,即应得到赔款(在无确凿欺诈证据或无其他止付理由情况下),而无论担保人是否已对其保函项下受益人付款,或是否接到索款要求,或是否有法定支付责任。

9. 反担保函独立于指示人发出的委托授权。

反担保函像保函那样具有单据化特征,并包含一个抽象的付款承诺,反担保函原则上独立于因指示人向担保人发出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不同合同关系,担保人对委托授权的违反(例如关于开出保函时所应该使用的条款)只是担保人与指示之人间的内部问题,指示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担保人的索款要求,除非将委托授权的条文也写入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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