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殴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双方互殴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导语:双方互殴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曹升友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王某因卸放隔墙板,与张某产生争议,由争吵继而发展到互殴,打斗过程中,张某手持隔墙板碎块砸向王某头部。当时,王某虽然佩戴了安全帽,但后经鉴定,王某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后王某手持工地木方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颅骨骨折,经鉴定,张某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双方属于相互斗殴,且王某不具有防卫意图。本案事实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产生争议后,由争吵发展到用拳头互殴;第二阶段张某连续三次使用隔墙板碎块扔砸王某;第三阶段王某持木方击打张某头部。从整体上看,双方是一种你来我往的互殴行为,但仍需分析上述过程来看王某的主观目的。王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就开始用拳头互殴,现场目击证人李某、余某均能证实此情况,且李某还证实因张某身材比王某瘦小,因此打不过王某,此时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之后,在被张某用隔墙板碎块砸了安全帽,并两次被投掷隔墙板碎块后,据王某供述,当时他因为非常生气,鼻子也疼,就没控制住情绪,持木方打了张某头部一下。从其供述也可看出,王某拿木方击打张某头部是基于被打后的反击心理,而不是出于防卫目的。
其次,本案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案发时的可能反应,充分考虑防卫时的紧迫状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本案中,在王某持木方殴打张某之前,张某两次扔掷隔离板碎块均未伤到王某,两人当时已经被孟某等人拉开,相隔两三米的距离,王某及现场三名证人均证实,当时张某没有进一步加害王某的迹象,在被害人没有继续加害且有人劝阻的情况下,王某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故也没有必要用木方去直击他人头部。
最后,在持木方打人之前,王某头戴安全帽,张某对其连续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且王某明知现场危险已被有效控制,其当时完全可以采取离开等方式来避免侵害,没有必要采用持长约1.7米的木方去击打他人头部的方式去还击,故不宜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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