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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准化系指一个地名满足其读音和书写要求(地名标志标准化概论)

导语:地名标准化系指一个地名满足其读音和书写 符合正音正字的规定,含义健康,不重名—— 非标准地名面面观

地名标准化系指一个地名满足其读音和书写要求(地名标志标准化概论)

□苏报通讯员 苏民苏报记者雪冰

苏州的地名都很有韵味,但非标准地名还时有存在,特别在一些商业楼盘即住宅区、建筑物和建筑物群领域尤为突出。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以规划名、策划推广名、项目销售名等非标准地名替代标准地名进行宣传使用等现象。其中,一些非标准地名往往存在“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即“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已经成为各地地名乱象的主要表现,不仅误导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给当地政府及企业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有地无名。指地理实体已经存在或者变化,但相关单位未及时办理地名报批手续,致使该地理实体还没有经过批准、公布的指代名称(即标准地名)或者名称指称范围不一致,或者相关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即以所谓的“规划名”“策划推广名”“项目销售名”等作为该地理实体指代名称(非标准地名)的现象。

案例1:某地地名管理工作人员在某开发区发现一块路牌,上面标注的是非标准地名“永旺路”。为此,工作人员走访了路牌设置单位,设置单位认为该地名符合当地地名主管部门编制、政府认可的地名规划方案,不存在使用非标准地名问题。但实际上,“永旺路”因路旁建有一同名外资商业企业项目并存在重名问题,最终的地名规划方案并未采纳。同时,按照地名管理法规规定,即使名称方案列入地名规划,也必须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才可以设置地名标志。对此,相关单位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治,按照正确的地名规划方案“吴郡路”履行了申报审批手续,并更换了路牌。

案例2:某地有2个住宅楼盘,开发商未经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巴黎春天”“加州阳光”作为楼盘宣传推广名对外广告宣传使用。实际上这2个楼盘不仅与巴黎、加州没一丁点关系,房屋建筑风格也不符,而且存在通名缺失问题,其命名方案是通不过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但是开发商觉得洋气,全力宣传这2个非标准地名,在户外广告、楼盘销售处标示不规范名称,并在楼宇顶部安装了大型地名标志,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关注。在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干预和不懈努力下,开发商最终分别以“春天景园”“阳光景苑”的规范名称履行了法定审批手续。但是开发商前期的广告投入已覆水难收。

一地多名。指同一个或同一段地理实体,有多个同时存在、使用的指代名称。造成一地多名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来自历史的演变、民族迁徙、不同语言的民族聚居、行政区划名称更改与其驻地迁徙、古今名称并用、方言用字书写和译写无统一规范、随意乱改地名等等。

案例1:有些住宅区地块比较大,被市政道路或内部道路分隔为若干个组团。对于这些组团,有些地方是采取一个标准地名下以数字或方位分设组团区,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或“××花园东区”“××花园西区”等。也有些地方采取在命名一个大的标准地名下,再为每个组团命名一个小的标准地名。有的在实际使用中以“××花园××苑”编制住宅楼幢号并办理房屋预售证、公安户籍登记等,地名过长且感觉是有两个名称。有的则只使用组团小地名“××苑”,实际上把大的标准地名当做区片名给忽略了。很明显,在住宅区等地名中,大地名套小地名的方式并不可取,一是主地名不突出,有一地多名之嫌,二是浪费地名资源。

案例2:某住宅区的标准地名为“××花园”,房屋预售证和购房合同上均使用的是标准地名,但开发商为了谋求所谓的宣传效果,一开始对外广告宣传中使用非标准地名“VC小镇”,自称是一个“全龄儿童社区”,设有专门的儿童会所“V-CASTLE(城堡)”。“VC”实际指“V-CASTLE”,不是指维生素C(Vitamin C),也不是指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存在生造词汇、哗众取宠的问题。后来又自行更换为“北宸之光”,是不是因为位于城市北部,距离北极星更近可以看见它的光芒?这种开发商凭自身的喜好或经营策略擅自频繁更换楼盘指代名称,不利于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小区业主们也被搞得莫名其妙,不知道该用哪个好了。

一名多写。指一个地名有多种文字书写形式。其形成的原因,或因用简化字代替原名、或因方言音而误听错记、或因无规范书写形式而乱造字等。如将“东塸”写作“东区”,系自行简化,但音、意完全不同;如将“烟墩山”写作“炎当山”,是受方言影响而误写。

案例1:如有个楼盘,标准地名是“棠×湾花园”,对外宣传只使用“棠×湾”,不知就里的人还以为是一个河湾名称,误导了社会对该标准地名的类别认知;有的擅自更换通名,如“××雅园”,开发企业擅自改为“××郡府”,俨然成了封建时代的郡王府了。

案例2:在楼盘显著位置未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标识,但在非本企业所在楼宇上标注企业字号、非商标使用场所标注商标名的(企业或商标使用场所只在A楼,企业字号却标注在所有楼上),或在地址标注上未使用标准地名而使用企业字号、商标名的(即应为“标准地名+楼号、层号、室号”,不得使用“企业字号或商标名+楼号、层号、室号”),存在未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以企业名或商标名代替标准地名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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