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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哪个管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是什么)
导语: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执法主体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方组成的行使国家仲裁权的专门机构)
2、法律行为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主动监督和被动处置相结合);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被动处置)。
4、法律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方”的地位。
5、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劳动监察行为不服的,可以将行政机关列为行政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对仲裁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执法手段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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