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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人变更的时候怎么解除责任)

公司实务中,常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出于好意帮助或委托,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挂名”容易,去名难。

在发现做“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法律风险时,公司或公司股东不积极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也容易产生。

本文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指出“挂名”法定代表人顺利变更的路径。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一个通俗说法,从工商登记的角度看,并不存在“挂名”一说,只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就为公司的真实法定代表人。

即只有自己认为是“挂名”,外界来看均是“真实”情况。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不能顺利完成工商变更,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

一般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该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是“挂名”法定代表人顺利变更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部分案例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又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均来自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内容,司法权不宜过度介入。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但是,同样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原告诉请被支持的理由几乎一致:

1.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原告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可以认定原告仅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2.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3. 没有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公司实际由股东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4. 从《合同法》立法宗旨,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作为受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委托,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基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得知,“挂名”法定代表人顺利变更的条件有:

1. “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证据证明已经辞去“挂名”职务;

3. 如有委托协议,“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解除委托协议;

4. 如无上述任何证据,需证明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股东会决议。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如公司已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在执行期间涤除登记,大部分地区为了保证顺利执行,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般不要做“挂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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