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以讲价吗(旅行社可以还价吗)
导语:案例分析旅行社是否可以向游客收取单房差的费用(摘录)
一、案例简介
单位同事5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加上其他15名参团游客,该旅游团共计20人。由于当时报名人数仅为5人,旅行社告知游客,如果最后成团时有人需要住单人间,住单人间的游客就必须在总团款的基础上多支付房费300元,这就是所谓的单房差的由来。5人中一人出团前临时退团,旅行社向退团游客收取单房差,被该游客明确拒绝。旅行社转而向住单人间的游客收取单房差,该游客也拒绝,理由是,并不是他本人愿意住单人间,旅行社可以继续安排同团游客一块住。旅行社感到无所适从。
二、案例分析
1、旅行社是否可以向游客收取单房差。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服务费用,应当遵循明码标价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能够事先明确告知游客收费项目和内容,旅行社的收费行为就合法。所以,只要旅行社在向游客收费时,向游客解释清楚收取单房差的缘由,只要游客愿意,旅行社就可以向游客收取单房差。因为旅行社的收费就没有强迫,也不存在欺诈,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没有向游客说明单房差的来龙去脉,即使在组团服务中存在单房差的问题,也应当视为正常的经营风险,而不能临时在向游客收费。
2、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单房差的实质。所谓单房差,就是由于旅游团队中出现了单男或者单女,必须有个别游客住单人间,旅行社向住单间的游客收取额外的房费。按照旅行社通常的服务安排,每一房间都是住两个人。一个房间住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住宿的人员享受的权利是不同的,这不需要作更多的解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该游客享受了更多的权利,相应地就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这基本体现了服务与收费之间的对价原则。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单房差的称谓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3、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消法》,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有严格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将格式条款等同于霸王条款。只有违背了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格式条款才会无效。同时,审理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返还游客的费用,条件之一就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这些规定的实质,就是强调旅行社的违法之处,人为加重了游客的义务,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反过来说,如果旅行社的收费并没有单方加重游客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规定仍然合法有效。
4、在上案例中旅行社如何向游客收取相关费用。第一,由于有游客临时单方解除旅游合同,该游客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直接损失。旅行社不应当向该游客收取所谓的单房差。因为他已经解除了合同,并不能享受到单间服务,只有入住了才有单房差一说。如果该游客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了损失,旅行社举证损失的存在和必要性,然后向游客索赔。第二,旅行社不能向另一住单间的游客收取单房差,因为该游客事先并不知晓单房差的存在,旅行社事后收费,有强迫收费的嫌疑。旅行社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游客。
5、不允许旅行社合法收取单房差的后果。不少的社会公众和工商部门都认为,不论是否事先告知,单房差都是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旅行社都不应当收取单房差。但事实上,如果不允许旅行社合法地收取单房差,至少会带来两个不利后果:
第一,旅行社为了降低所谓单房差带来的经营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旅游团的报价。这样的做法可以规避单房差引发的经营风险,但这样的规避办法,实际上就是将单房差的风险直接转嫁给全体不特定的游客。旅行社的风险是转嫁了,但全体游客为此买单,权益反而受损。
第二,当旅游团只有一个游客可以住单间,其他游客都必须住两人间,任何一个游客都希望可以住单间,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旅行社安排谁来入住单人房都不合适,最后的结果反而人为制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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