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羁押人员如何离婚呢(被羁押的人离婚)
导语:与被羁押人员如何离婚?
与被羁押人员(这里包括在看守所羁押和在监狱服刑)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如果只有一方被羁押,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登记离婚,一方可以请求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羁押场所所在地(需羁押满一年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同未被羁押一方到看守所、监狱当面与被羁押人员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但这需要说服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去羁押场所办理业务(或羁押场所同意被羁押人员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需要看守所、监狱同意他们与被羁押人员会见——当然,这通常会比较困难,如果双方都被羁押更无法协议离婚。所以,与被羁押人员协议离婚,更多的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被羁押人员可向其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被羁押人员的配偶可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其配偶羁押场所所在地(需羁押超过一年)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都被羁押的,如果被告被羁押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羁押超过了一年,那就由被告羁押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通过诉讼方式与被羁押人员离婚,实务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1、在看守所羁押的,诉讼离婚时,有时法院会以刑事案件未判决为由,不愿立案受理或迟延开庭——尽管这种理由于法无据。
2、在看守所羁押的,诉讼离婚时,可能存在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对羁押、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出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协调开庭都很困难的情形。
3、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不愿离婚的,法院或监管部门有时会出于稳定服刑人员情绪,有利改造考虑,不支持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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