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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史馆制度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是什么(唐初史馆制度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和影响)

作者/陈其泰

设馆修史制度的确立是在唐朝初年。这一在中华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在唐初出现决非偶然。它与国家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实现了比汉朝规模更大的统一、创建了更加强盛恢宏的朝代相适应,显示出融合了南北民族之后中华文化具有更加雄伟的创造力。

特别是从保证历史记载的长期连续的传统言,从北齐天保以来经历二百六十多年进一步积累了丰富的著史成果和修撰经验,唐初政治家和史学家共同认识到必须实现一桩宏大的文化事业,为刚刚过去的五个朝代(南朝的梁、陈,北朝的齐、周,隋)正式修成完整的史册,此项迫切需要直接推动了设馆修史制度的确立。

高祖武德五年(622),秘书丞令狐德棻奏请修梁、陈、齐、周、隋各朝史。高祖然其言,下诏曰:“司典序言,史官记事,考论得失,究尽变通,所以裁成义类,惩恶劝善,多识前古,贻鉴将来。……朕握图驭宇,长世字人,方立典谟,永垂宪则。顾彼湮落,用深轸悼,有怀撰次,实资良直。”令萧瑀等修魏史,陈叔达、令狐德棻等修周史,封德彝等修隋史,崔善为等修梁史,裴矩等修齐史,姚思廉等修陈史。要求“务加详核,博采旧闻,义在不刊,书法无隐”。但此次决定却因迁延数年未见成效而罢。

至太宗贞观三年(629),修史工作重新启动。为了表示对修史工作的重视,太宗决定“移史馆于禁中”,在门下省北,“宰相监修,自是著作局始罢史职”。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修梁、陈等五代史。太宗“乃令德棻与秘书郎岑文本修周史,中书舍人李百药修齐史,著作郎姚思廉修梁、陈史,秘书监魏徵修隋史,与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总监诸代史。”众议因魏史既有魏收之书,已为详备,遂不复修。同年朝廷还规定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要求各行政部门务必将重要事项及时向史馆勘报。

贞观初设馆修史成效极其卓著。由于授任的人才均一时之选,简派得人,积累的前期成果和史料丰富,又有房玄龄与魏徵“总监诸史”、令狐德棻负责“总知类会”,帮助房、魏二人负责协调工作,所以保证了各史修撰工作的顺利进展。

《隋书》由魏徵主修,参加修撰的还有颜师古、孔颖达、许敬宗等人。贞观十年(636)撰成,共有帝纪五卷,列传五十卷。同年完成的还有《周书》、《北齐书》、《梁书》、《陈书》。

《周书》由秘书丞令狐德棻、秘书郎岑文本主修,侍御史崔仁师佐修,其史料来源,包括西魏史官柳虬所修国史(北周史官续修)和隋代秘书监牛弘所撰周史帝纪,以及唐初征集的家状一类资料。成书计帝纪八卷,列传四十二卷。《北齐书》经李德林、李百药父子两代完成,德林在北齐时就参加国史的编写,成纪传二十七卷,隋开皇中又奉诏续撰扩充为三十八篇。贞观元年,太宗命百药据其父旧稿续撰,至十年完成,共五十卷。

《梁书》、《陈书》是由姚察、姚思廉父子相继撰成。姚察在陈朝任秘书监领著作郎,参与梁史的编纂。入隋为秘书丞,受命编纂梁、陈两朝史,未成而卒。姚思廉在贞观初任著作郎,奉诏续成梁、陈二史,乃据其父旧稿,兼采谢炅、傅縡、顾野王诸家之书,撰成《梁书》五十六卷,《陈书》三十六卷。

贞观十五年(641),监于已撰成的梁、陈、北齐、周、隋五代史都阙志书,太宗因诏命左仆射于志宁、太史令李淳风、著作郎韦安仁、符玺郎李延寿、著作郎敬播等撰修五代史志。高宗时诏令狐德棻监修。高宗显庆元年(656)修成十志,计三十卷。(时梁、陈等书已单独流行,而志的内容详于隋,略于其他四朝,且隋居五代之末,故十志合在《隋书》之内。)

太宗又于贞观二十年(646)颁布诏令修撰《晋书》,诏书云:“彰善瘅恶,激一代之清芬;褒吉惩凶,备百王之令典。”批评原有十八家晋史“虽存记注,而才非良史,事亏实录”,故需重修,由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掌其事,来济、陆元仕、李淳风、李延寿等十一人分工撰录。由于撰修阵容强大,组织得当,仅用了两年多时间,便于贞观二十二年撰成,包括两晋及十六国的全史,计十纪、二十志、七十列传、三十载记,共一百三十卷。

这样,从贞观三年“别置史馆”起,经过主修、监修和各位史臣的共同努力,唐初历二十余年时间的大规模修史工程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共撰成前朝史六部,总卷数达四〇七卷,记载了自西晋至隋末长达三百五十三年、而且范围广阔的历史。加上李延寿在其父李大师旧稿的基础上奉诏修成的《南史》、《北史》,在唐初修撰完成的“正史”共有八部,占了“二十四史”的三分之一。

“设馆修史”制度在唐初的确立,是与成效如此卓著、成就如此巨大的修史工作相联系的,因而意义更为巨大。“设馆修史”制度确立的主要标志是:

(一)政府高度重视,设立专门的历史编纂的机构,把纂修前朝史作为新立皇朝必须完成的一项大事,诏令史官在史馆中集体纂修。唐高祖、太宗都视修史为“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鉴”的大事,选用素有名望、熟习史学的得力人才集体撰修,给史官以尊荣的地位。太宗每与近臣谈论前代史事或修史工作,《唐会要》卷六三所载唐太宗与褚遂良著名的问答,即表明负责记居注的史官褚遂良忠实执行“君举必书”的职守,并直面无私维护“帝王不能观史官所记”的规矩,而唐太宗也能接受臣下规谏约束自己遵守规定。太宗还亲自为《晋史》《宣帝纪》、《武帝纪》、《陆机传》、《王羲之传》四篇撰写了史论。

(二)宰相、大臣监修。历贞观至高宗显德年间,诏修各史及《五代史志》均为重臣监修,遂成定制。

(三)规定了各部门和地区定期向史馆报送史料的制度,保证了及时储存史料,及时撰修实录和国史,自唐以后,历代相沿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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