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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导语: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1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1、 法概念的争议(有限范围才有争议)

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1、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实然法 实际存在) 认为不存在

①分析法学:权威性制定为主 社会实效(民众接受程度)为辅

②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相反

2、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应然法) 存在

①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②第三条道路(综合性法学):三要素都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三位一体(都有 一个整体)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正式性(国家性):借助国家制度保障实现 公布

2、 其次反映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意志 缓和矛盾也反映被统治的愿望和要求

3、 最终体现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律是社会的组成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推动社会发展 国家不是在制造法律 而是在表述法律 因此法律要被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但内容可能受到道德、宗教、习惯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3、 国法→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国家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教会法

4、 法的特征→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只针对行动 不针对思想 其他又有行为 又有思想(道德、宗教) 调涉他 个人意义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①自然规范:自然事物之间

②授权规范:人与自然之间

法律相比其他社会规范窄 要求最低 但权威性最高

2、法律是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无→有) 认可(无效→有效)

3、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普遍平等 与人类普遍要求一致(全球化)

4、权利与义务:自然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义务 并非同等看待权利与义务

5、以国家强制力 通过程序实现社会规范:任何规范都有强制力 法律的强制是最强的

6、具有可诉性:可起诉或可裁判

五、法的作用(影响)

规范(基础)作用:对人的影响 社会(结果)作用:对社会的影响

1、 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

⑴个别性指引(非规范) 具体人的具体情况 准确度高 效率低

⑵规范性指引:对同类人或行为的指引 准确度低 效率高

确定:以义务为内容 不确定(选择性)指引:以权利为内容

针对本人 针对未发生的行动

②评价作用:具体判断合法与否

针对他人 已发生行动 以法律判断为标准 合不合法而不是对错

③教育作用:示警(反面例子)和示范(正面)作用

针对不特定人 以发生的行动

④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 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相互性 针对未发生

⑤强制作用:制裁犯罪分子 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针对犯罪分子 已发生的犯罪行为

2、 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与其他相互治理社会

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受到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调整范围小

自身的制约(是局限性不是缺点 缺点是本不应该出现的 局限性是注定无法突破 不能克服)

①立法层面的漏洞:滞后性(与社会变化) 僵化性(抽象性和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模糊性(语言在表达力上的局限)

本文内容由小萱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