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导语: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1
1、 法概念的争议(有限范围才有争议)
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1、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实然法 实际存在) 认为不存在
①分析法学:权威性制定为主 社会实效(民众接受程度)为辅
②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相反
2、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应然法) 存在
①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②第三条道路(综合性法学):三要素都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三位一体(都有 一个整体)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正式性(国家性):借助国家制度保障实现 公布
2、 其次反映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意志 缓和矛盾也反映被统治的愿望和要求
3、 最终体现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律是社会的组成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推动社会发展 国家不是在制造法律 而是在表述法律 因此法律要被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但内容可能受到道德、宗教、习惯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3、 国法→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国家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教会法
4、 法的特征→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只针对行动 不针对思想 其他又有行为 又有思想(道德、宗教) 调涉他 个人意义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①自然规范:自然事物之间
②授权规范:人与自然之间
法律相比其他社会规范窄 要求最低 但权威性最高
2、法律是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无→有) 认可(无效→有效)
3、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普遍平等 与人类普遍要求一致(全球化)
4、权利与义务:自然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义务 并非同等看待权利与义务
5、以国家强制力 通过程序实现社会规范:任何规范都有强制力 法律的强制是最强的
6、具有可诉性:可起诉或可裁判
五、法的作用(影响)
规范(基础)作用:对人的影响 社会(结果)作用:对社会的影响
1、 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
⑴个别性指引(非规范) 具体人的具体情况 准确度高 效率低
⑵规范性指引:对同类人或行为的指引 准确度低 效率高
确定:以义务为内容 不确定(选择性)指引:以权利为内容
针对本人 针对未发生的行动
②评价作用:具体判断合法与否
针对他人 已发生行动 以法律判断为标准 合不合法而不是对错
③教育作用:示警(反面例子)和示范(正面)作用
针对不特定人 以发生的行动
④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 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相互性 针对未发生
⑤强制作用:制裁犯罪分子 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针对犯罪分子 已发生的犯罪行为
2、 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与其他相互治理社会
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受到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调整范围小
自身的制约(是局限性不是缺点 缺点是本不应该出现的 局限性是注定无法突破 不能克服)
①立法层面的漏洞:滞后性(与社会变化) 僵化性(抽象性和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模糊性(语言在表达力上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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