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警察算妨害公务罪吗(警察抓捕时算不算妨碍公务罪)
导语:高法标杆判决:只要抓扯警察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马乙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出示身份证件后,向一起同行的马甲了解情况,因马甲和马乙二人当时还处于醉酒状态,警察将两人带往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被带往派出所的警车上,马甲和马乙在车内对警察进行“抓扯”。到派出所后不下车配合调查,迫使警察使用催泪瓦斯。
当地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马甲和马乙予以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判决马甲和马乙两人妨害公务罪成立。
马甲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马甲对巴中市中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还是不服,继续以自己“没有违法行为,不应是执法对象,未给执法人员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川省高院复查后,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
四川省高院的意见如下:
第一,警察将醉酒的马甲带往派出所调查是依法执行公务。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虽然是马乙不是马甲,马甲在本案中未有危险驾驶行为,但马甲有义务配合执法警察的调查。警察将醉酒状态的马甲带往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无不当,属依法执行公务。
画外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公民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应当予以配合。在被带往派出所的警车上,马甲和马乙车内对警察进行抓扯。到派出所后不下车配合调查,迫使警察使用催泪瓦斯。
画外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为对抗法者使用催泪瓦斯的警察规范执法点赞!
第三,马甲虽在本案中未有危险驾驶行为,但有义务配合执法警察的调查。在交通执法警察要求马甲协助的情况下,马甲不仅不予配合,还对执法警察进行抓扯,马甲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四,对执法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马甲提出执法警察无权对他进行执法盘问和对执法警察造成的伤害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四川高院理直气壮地发出强音:对执法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曾几何时,对暴力袭警的犯罪嫌疑人仅仅行政拘留几日……暴力袭警的低成本,让袭警者有持无恐!
暴力袭警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侵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打击暴力袭警犯罪,让法律回归本位,让挑战法律尊严、对抗执法权威的抗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是执法者的神圣使命。
而今,四川高院发声:抓扯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说,袭警行政拘留的时代应当结束了!
本文内容由小迪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