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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原产地标准怎么填写(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导语:RCEP原产地标准

RCEP产地证会接触到的原产地标准一共有7个,分别是WO、PE、CTC、RVC、CR、ACU、DMI,下图中可以看到每一种标准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下面对几种标准做一下解释说明。

WO =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In a Party,完全获得,完全原产。

PE = Produced In a Party Exclusively 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 From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CTC =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

RVC = Regional Value Content,区域价值成分40,指的是生产所使用的来自于自贸协定成员方的全部成分价值不低于总FOB价值的40%。

CR = Chemical Reaction,化学反应。

以上五个标准可以按照顺序判定,如果都是原产材料,符合前两项,那就不用看后面了,肯定具备原产资格。如果有非原产材料,那么需要看一下后三项,只要满足其中一条,产品就具备原产资格。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两种补充标准,ACU和DMI。

ACU = Accumulation Rule,累积规则。对于完全原产于缔约方之一A国的产品X,在另一缔约方B国用于生产新的成品或者半成品Y,那么X应当视为B国原产。累积也可以理解为继承,B国的Y产品中的部分需要继承A国X产品的部分原产属性,也是为了方便判断B国生产的Y产品的原产地归属。

DMI = De Minimis,微小含量规则。对于税则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生产时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或者对于税则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生产时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我们可以看到,WO标准下不存在补充标准,因为已经是完全原产了。后面四种标准都可能存在累积的情况,原材料来自于其它缔约方。微小含量规则只针对于税则归类未改变的时候,如果不超过所列情况的10%,也同样视为原产。这两种补充标准主要是起到辅助判定的作用,在申请产地证时,按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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