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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的区别(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一样吗)

导语: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的区别(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一样吗)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法益而损害其他法益,本质是“正对正”。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起因条件: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具有保护法益免受危险的正当目的。

1.避险意志

主流理论认为,成立紧急避险不需要行为人具备避险意志。

2.避险认识

成立紧急避险是否需要避险人具有防卫认识?这实际上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偶然避险问题上的争论。与偶然防卫的处理相同。例如,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家玻璃(数额较大),却碰巧救了煤气中毒的乙的家人,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如何处理?

结果无价值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避险认识,甲成立紧急避险。甲客观上消除了乙面临的危险,保护了乙的法益。因此,该行为就没有法益侵害性,故成立紧急避险。

行为无价值

成立紧急避险要求避险认识,甲不成立紧急避险。理由:因为在这特定的场合,甲的行为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的可能性,所以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乙的生命法益值得保护,所以甲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故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判断标准: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但不包括生命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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