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事业单位考点讲义(事业编考试民法典)
导语:2023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一、遗产
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
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
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
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
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四、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补充说明:继承人有前款3、4、5项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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