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挪用征地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吗(村会计挪用征地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怎么处理)
导语:村会计挪用征地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很多农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款是一个巨大的数额,一般是从政府财政将征地补偿款划拨至村账户,然后由村委会向失地农户发放。在这中间,个别村会计被金钱所迷惑,干起了挪用征地款的勾当。那么挪用征地款数额巨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村会计一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俗称国家干部),一般是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委的成员,或者是村委会聘用的专业财会人员,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第二,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村民自治组织。那么征地款是否属于“公款”呢?这里的“公款”,专门指属于国家(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代为经管)所有的资金,征地款显然属于“公款”。
征地款资金尚在各级政府财政账户上时,属于“公款”毫无疑问。但是如果已经从政府财政拨付到了村集体账户,那么小编认为就不属于“公款”了,因为被征收的是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该征地款理应属于村集体所有,至于给失地农户的分配,那是村集体内部的事项。那么已经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的征地款,就不再属于“公款”了,而是属于村集体的款项。此时挪用征地款,属于挪用村集体的资金,按照《刑法》的规定,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网络搜索,有相关案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比如北京两级法院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会计陈万寿挪用资金罪案件,村会计陈万寿利用管理本村征地补偿款的便利,在8年时间里将总计1.12亿补偿款私自借给商人李化玉用于投资搞项目。但李化玉的投资经营最终失败,无法偿还这笔巨款。陈万寿、牛玉冲(该村支书)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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