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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指的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我国现在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下面我们将被监护人区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来分别阐述各自的监护制度体系: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一)法定监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是有范围和顺序的。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基于亲子关系自然取得的,无需批准。未成年人父母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监护责任不能通过协议转让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同时未经法定程序,法院也不得撤销其监护资格。

2、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下面第二顺序的人仍按照法定的顺序担任监护人。

(1)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且有监护能力的兄、姐;

(3)其他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二)遗嘱指定监护人。

能够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必须是正在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其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交待在其死后由何人担任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范围可以超越上面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三)协议确定监护人。

除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如果该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或具有一定的表达意愿的能力,则要优先考试该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并且协议可以打乱法定监护的顺序约定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或者共同担任监护人。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一)法定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也是有顺序的。

1、有监护能力的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2、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和子女作为平行的第二顺序监护人;

3、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监护人;

4、其他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需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二)遗嘱指定监护人。

只有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的父母才可以立遗嘱指定,在其死后由他人担任该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若该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优先尊重其个人意愿。

(三)协议确定监护人。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 打乱法定监护的顺序约定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或者共同担任监护人。

(四)意定监护,实则是为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提前协议约定监护人。

该种意定监护与上面的遗嘱指定监护有本质的区别,遗嘱指定指定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形式交待其死后,由其监护的人由他人监护;而意定监护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以书面的形式事先约定,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但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否则不可以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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