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之诉)
有登记机构咨询,有当事人持法院立案文书来申请异议登记,是否可以受理。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该厘清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法律渊源来自于《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二、异议登记申请的时点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存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新的登记制度来适应。因此通过法律规定设立异议登记制度的程序来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行政救济。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
在《民诉法》第9章对诉讼保全有专门的规定。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结论
在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进入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而不能再通过行政程序来办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仅能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前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手段,不可滥用。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蔼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