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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相关规定(制定民法典的依据是什么)

导语: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制定民法相关规定(制定民法典的依据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民法总则的制定重新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并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过程。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民法典,尤其是缺乏民法总则,导致我国民事立法始终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一方面,从价值体系而言,由于缺乏民法典,民法的价值体系始终未能有效建立。例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就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另一方面,从制度体系来看,由于缺乏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制度体系始终是不完整的,民商事法律缺乏基本法律规则将其统合起来。

在民法典中,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这对于妥当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是民法典分则体系构建的基础,民法典总则应当重点规定民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分则体系则应当以各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以及保障民事权利的责任制度为中心而展开。民法总则将系统全面地确认和保护各项民事权利,构建民事权利体系,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连接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它将统领整个民商事立法。我国历来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此种做法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也顺应了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民法总则的制定也有利于补充和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民法总则的规则。其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如下补充和完善:第一,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总则体系;第二,及时修正了《民法通则》中一些规定明显过时的规则,或者一些已经被实践检验为明显错误的内容;第三,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确立了各民事立法所普遍遵循的规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第四,细化了《民法通则》中过于概括的规则,并对一些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当然,《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总则体系的建构,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一些规定也过于细化,不符合总则规则相对抽象的特点。

民法总则的制定也有利于保持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现在的《民法总则》大量运用了基本原则规定、兜底条款和一般规定,这有利于保持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总则》在开放性方面仍然有一些不足。例如,《民法总则》虽然有关于民事权利的兜底保护规定,但缺乏民事利益保护的兜底规定。

二、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

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私权发达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类型越丰富,个人的行为自由空间也就越大。《民法总则》规定了类型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系,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全面性。《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确立了私法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

第二,时代性。《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三,开放性。总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式的,这就为未来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这种开放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总则抽象概括地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二是关于财产权的设定采用了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三是关于债权的规定。总则对债权的类型列举得较为全面,而且也使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四是总则关于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也具有开放性。

当然,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权利类型的列举不充分。总则虽然列举了多项民事权利,但并未明确列举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第二,关于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的规定不充分。民法总则有必要为民事权利正当行使设置必要的规则;第三,未有效衔接民法典分则关于权利确认和保护的规则。

三、民法总则应当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在现代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

从《民法总则》来看,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人文关怀的理念,相关规则的设计也体现了这一时代精神,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凸显了人格尊严保护的意义,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但人格尊严除了通过具体人格权予以具体化之外,还应当同时通过一般人格权予以实现。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应该规定一般人格权,以实现对人格尊严更加完善的保护。

第二,《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也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精神尤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

第三,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具体体现为:一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二是规定了类型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系。

第四,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这就确立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精神。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的规则设计注重彰显时代精神,充分回应社会需求,富有清新的时代气息。但在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中有必要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上升为基本原则。

二是《民法总则》第5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仍然采用“自愿”的表述,没有完整表述出私法自治的内容。

三是《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益的规定不周延,对人格权类型的列举并不充分,并没有设置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条款,这就无法涵盖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当然,如果未来在分则章能够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总则规定的不足。

四是《民法总则》主要从交易角度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规定,难以有效调整人身关系。

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构成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核心内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强化法典对人的关怀,并以此弥补意思自治的不足。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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