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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有哪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呢(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1)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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