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时间)
导语:《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术语表达: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主持,529—565年完成。包括《法典》、《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和《新律》。汇集罗马帝国从奥古斯都到查士丁尼各时期的法律、罗马大法学家的法学学说摘要以及查士丁尼所立的新法。亦为拜占廷法律学校的主要教材。12世纪后,随着意大利北部诸城市的兴起,又成为一些城市向封建领主争取独立政治权利的法律根据。被当时各法律学校普遍采用为主要教材。12世纪波洛尼亚大学亦以教授该法典为基础。
学者观点:
王明锁:査士丁尼(公元483—565 年)为东罗马最著名的皇帝。他生于伊利里亚的一个农民家庭。其伯父査士丁亦为农民出身,在军中发迹。陈那斯塔修斯皇帝死后,被军人推举为帝。査士丁在位期间,将査士丁尼收为养子。这使査士丁尼也置身于名门之列,受到良好教育,并参予朝政。公元527年査士丁去世, 査士丁尼继位,在位38年。(大致介绍查士丁尼人生概况)
查士丁尼立法原因。其一,是东罗马帝国 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 其二,是东罗马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决定的。5至6世纪,也是东罗马社会秩序相对不稳的时 期。在国内,人们的起义时有发生;国际上,蛮族不断入侵。查士丁尼即以治理国内秩序,打击 外来入侵并收复失地,重振罗马国威的总目的。其三,是确立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和打击异教的需要。为了实现帝国的一个宗教的理想, 使基督教成为君主政治的驯服工具,必须打击和消灭所有的异端教派,就需要通过法律把基督 教的国教地位及其利益固定与合法化。其四,是为了消除罗马法内部矛盾的需要。由于罗马 为尊重传统,不轻易废法。几百年间所有的习惯、告示、元老院决议、法律、帝敕及法学家的各 种解答等均具法律效力,客观上形成内在的矛盾和不统一。为了使罗马法更加适合社会经济生 活条件的需要,就必须对古代罗马法加以整理、修订和取舍。其五,这次庞大的立法活动与查士丁尼本人的宏图大 志及对法律的认识也不无关系。
李 红:公元395年,狄奥多西将帝国大权分置两个儿子手中,各主东西一方,帝国由此衰落。公元467年,西罗马帝国被尚处在原始氏族社会的游牧民族日耳曼人一举征服,罗马法在此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地位。从此,西欧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看到奴隶制命运岌岌可危,便采取措施,以图重振罗马帝国的声威,维系其统治,一方面他发动对西方的战争,另一方面对罗马法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纂。公元528年,优士丁尼任命包括著名法学家特立波尼安在内的十人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在以后的3年内,先后制定出《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 三部法律汇编;在优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他新颁发的敕令附于《优士丁尼法典》之后,称之为《新律》。这四部法典被后世统称为《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虽然,优士丁尼立法的终极目的没有实现, 但他却为后世流传下来一部集罗马法大成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形成过程)
郑如霖:查士丁尼认为一位名主不但要在军事上的成就受到赞扬,而且还应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威而得到褒表,法律不管在战争时期或在和平时期都能对国家的各项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他必须成为一位法律的捍卫者和打击所有敌人的胜利者。他还相信这是“上帝”赐给皇帝以这种订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他认为一个皇帝必须又是一个立法者, 并成为一个权力至高无上者。因此,他必须编纂法典,对所有臣民绳之以法。(查士丁尼对“法”的认识)
查士丁尼在历史上最值得称道的在于编纂查士丁尼法典,为后代保存一部较系统的罗马法。因为作为古典时代的査士丁尼法典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可以和近代的《拿破仑法典》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的。首先,査士丁尼法典是一部至今保存下来较为系统而完整的罗马法,而这部法典还给予近代欧洲社会的法律管理以根本的原则和基础。其次,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基于私有财产基础上最完备的法律形式。第三,查士丁尼法典为西方君主专制权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根据。查士丁尼在法典中大大地发展了皇权神授的思想,这种思想确立了东罗马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巩固了查士丁尼在帝国内的统治地位。第四,查士丁尼法典为后世研究当时帝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状况提供极其宝贵的资料。(《查士丁尼法典》重要的原因)
本文内容由小余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