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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保护重要性)

导语:时评:论未成年人犯罪与特殊保护

问卷调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相比以前更早成熟,下调未成年人法定起刑点,您怎么看?

笔者认为,固然未成年人相比于之前生理心理发育水平有较大提升,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犯罪毕竟为少数,而且相比于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因此下调起刑点并非是最佳措施,无法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犯案率增长的趋势。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预防犯罪的措施:

第一, 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实现学校,家庭以及社会有关部门三方联动,学校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与帮助,针对未成年人情节轻微的不良行为,往往未成年人背后有成年伙伴的结伙,因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有关涉事人的法律责任,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 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针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犯的犯罪特征,给予专门规制与特殊保护。

第三, 健全与管理未成年人矫治机构,对其专门收容教养,从少年犯的内心改造他们,以便于将来他们重新踏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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