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票给自己可以抵扣吗(自己开票麻烦吗)
不知道各位票粉儿们在用票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自己经手的票又回到了自己手上,那这张票是能收还是不能收呢?收了银行会不会不给贴现呢?咱们今天就来看看,遇见回头背书怎么办?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逆背书或回头票,它的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票据法》对回头背书没有明确规定,但第69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实际上承认了回头背书的存在。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说,回头背书不影响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注意:(1)直接回头背书,即A公司→B公司→A公司→C公司(票据持有人);(2)转让过程中的全部参与者都是关联企业。有以上情况,在进行贴现时,很可能会被银行认为有单纯融资倾向或者贸易背景不成立,尤其是直接回头背书,一般商业银行都会直接拒绝直接回头的票据贴现!而对于其他回头背书,银行在进行贴现时,也会从严审查背书的合理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因此经常出现回头背书无法贴现,只能再次转让或者等待到期托收的情况。提示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据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仅视为票款收讫。 在收到回头背书时,应仔细确认其贸易背景真实,背书合理,若无法确定,可咨询银行再作决定,以免出现无法贴现的情况。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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