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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二、保证人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从属性)
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5.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抗辩权的放弃
1.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否则,无追偿权。
3.保证人如果放弃自己的先诉抗辩权,追偿不受影响。
《担保制度解释》 第 35 条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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