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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诈骗所得财物转让给他人(转移诈骗款的取手构成什么罪)

洗衣店值班经理张三发现隔壁家王小二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洗衣工李四说:“王小二要洗西服,但他这会没有时间送来,你到王小二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李四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张三,张三将西服据为己有。

本案中洗衣店经理张三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

一、我认为张三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李四受骗并将王小二的西服转移给店长张三,但他只是张三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处分王小二西服给张三的权限或地位。所以并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是盗窃罪。

二、区分诈骗和盗窃的关键除了行为人要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还要有对财产处分的权限和地位。

张明楷教授同样认为这种情形下张三是盗窃罪,认为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就如本案中的张三便是利用没有处分权的李四取得了王小二的西服,张三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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