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价值怎么评估(离婚后财产纠纷能不能提反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案件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分割房屋,由享有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折价补偿款的问题,进而要考虑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若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但这种一般性做法并不能说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就一定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际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竞价、作价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竞价方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征得当事人同意,采用竞价方式选择哪方取得财产所有权;
(2)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竞价选择财产归属的规则内容;
(3)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已认真阅读规则内容或清楚竞价规则,并承诺其行为受规则约束;
(4)当事人间进行竞价,可以用书面形式一次性报最高承受价;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相互之间逐次进行竞价,最后要用笔录确认,出价高者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价格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
(5)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据此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星琛说法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在实例中也有法院采用这种竞价的方式进行调解处理。竞价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贵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最终判决房屋由出价高者所有,出价高者给付另一方房屋补偿款,由此双方利益皆得到保障,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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