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及方法论)
导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对立统一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中的普遍现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千差万别,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又叫矛盾的共性,它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这就是说,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从空间上说,矛盾无处不在,从物质的基本粒子到整个宇宙,从人类社会到思维领域都存在着矛盾。
从时间上说,矛盾无时不有,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存在着矛盾,世界上所有事物,以及每一事物在其产生、发展到消灭的全过程中,在旧过程向新过程的转化中,都存在着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
矛盾的特殊性又叫矛盾的个性,它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即各种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各有其具体的特点。
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
具体说来,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第一,矛盾性质的特殊性。每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都有特殊性,这些特殊的矛盾构成了这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和一种运动形式区别于其他运动形式的特殊本质。
第二,矛盾地位的特殊性。现实存在的矛盾都不是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极为复杂的矛盾群体。
在复杂的矛盾群体中,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之间其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事物发展过程而言,有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之分。
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发展过程本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则是不能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基本性质,只是在某一阶段才出现和存在的矛盾,也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的矛盾。
就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言,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之分。
主要矛盾是指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的存在和发展对其他矛盾起支配性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一般情况下,一个矛盾体系中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余的都是非主要矛盾。
就每一矛盾内部对立的双方而言,又可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无论是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在同一个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力量总是不平衡的,它们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是主要的,另一方是次要的,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矛盾双方中起着主导作用、
居支配地位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就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第三,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由于矛盾性质、地位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矛盾解决的基本形式有:矛盾一方克服、战胜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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