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导语:违反强制性法规 所签订合同无效——合同的无效
看一个案例:
龚明佳(甲方)与新隆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提出为了少缴纳交易契税,建议把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方未表示反对便在合同上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3年后,甲方以装修费用远远高于一般的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乙方认为,甲方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焦点: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方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3.本案如何处理?
要准确回答以上问题,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有关合同无效方面的知识。
一、合同无效的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因严重缺乏生效要件,导致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象。合同无效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而是不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赋予效力,但是由于合同无效将会产生诸如赔偿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和当然无效,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其无效。就无效的内容而言,有时候合同的无效是全部内容无效,有时候合同的无效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无效。全部无效是指缔结的合同的全部内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指合同部分无效,而其余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一般有如下情形:(l)合同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2)合同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几项无效;(3)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另外,《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应该严格界定在《立法法》所规范范围内,不得扩大范围。同时,必须是对“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三、合同无效的补救
合同如果有无效情形发生,补救方式可有如下三类:第一,对于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当合同内容既可以解释为有效、也可能解释为无效,应该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经过对效果意思的解释,使无效法律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
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该合同中把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的约定,是为了逃避税收的强行法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属于《民法典》第153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的其他部分没有《民法典》第153条所述的情形,因此其他部分应该是有效的。《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该协议部分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其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因此虽然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的3年才主张无效,依然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乙方关于甲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道理,法院应该判决合同中的装修条款无效,由乙方返还甲方据该装修条款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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