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语: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申请再审是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该条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是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不得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抗诉申请的受理机关
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三、对当事人抗诉申请的审查结果
(一)不支持监督申请
受理抗诉申请的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
(二)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
(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方式的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民诉法第215条规定了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监督方式。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后,认为实行同级监督更为适宜的,可变上级监督为同级监督,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
抗诉方式在引发程序性效果时具有较高的效率,能够必然引起再审,而检察建议的作用在于敦促法院对原审裁判与调解书进行审查,是否再审由法院审查决定。但以申请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的,对于抗诉申请在检察院内部需经过受理监督申请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的两次审查,而以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仅需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一次审查。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本团队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讨论交流使用。
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思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