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和体罚区别(教师的体罚行为)
导语:教师考编知识|惩罚与体罚
一、惩罚VS体罚
根据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理论,惩罚是当有机体做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如体罚、谴责等),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罚可以有效的帮助教师及家长改善学生的不良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教育想要取得好的效果,离不开惩罚,即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使用惩罚必须慎重,更需要与体罚做好区分,具体区别如下:
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改善学生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体罚则是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教育的意义。
依据不同。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第三,性质不同。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
二、体罚VS变相体罚
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部位,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或进行某种激烈运动,如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总结:
相同点:都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都是违反法律;都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
不同点:体罚和变相体罚都是针对身体。体罚是直接作用,变相体罚是间接的作用于身体。
补充:其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还有:①语言:讥讽、挖苦学生;②行为:让学生戴高帽、粘纸条、好学生带红领巾坏学生带绿领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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