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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有哪些(国际贸易海运保险)

导语:我国外贸海运货物保险(C.I.C.)的险别和条款

国际贸易中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有哪些(国际贸易海运保险)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 。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按照《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必须把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几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或W.P.A.)的承保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是,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 ,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没有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二、附加险

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我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下列11种:1.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5.短量险(shortage);6.渗漏险(leakage);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 10.锈损险(rust);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

(二)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下列8种:

1.战争险(war risks)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waterborne)为限,即从被保险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2.罢工险(strike risks) 。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黄曲霉素险(aflatoxin);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5.舱面险(on deck) ;6.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7.拒收险(rejection)。对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

被保险人不论已经投保何种基本保险,都可以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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